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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要约与承诺

日期: 2020-06-10 10:44:58 作者: 何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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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

【所属章节】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

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

考点1:要约

1.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解释1】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2】所谓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是指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并不要求该意思表示必须具备合同的所有条款。

【解释3】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均为要约邀请。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解释4】(1)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2)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3)招标人定标属于承诺;(4)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合同正式成立。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或者为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实际知悉,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达。

【解释2】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解释3】要约和承诺均采用到达生效的原则。

3.要约的撤回

(1)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2)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的撤销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下列情形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考点2:承诺

1.承诺期限的起算

(1)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2)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1)承诺的迟延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承诺的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

3.承诺内容

(1)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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